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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各地林氏宗廟祠堂聯誼會組織簡則 HEADING_TITLE

          全國各地林氏宗廟(祠、堂)聯誼會組織簡則

             
第一條:為林氏宗族遠源流長,促進遍佈國內各地區域、各派脈林氏宗廟(祠、堂)之情誼,藉以共同發揚「忠孝傳家」之精神,以凝聚宗族團結互助之力量進而加強組織健全為目的。特組織「全國各地林氏宗廟(祠、堂)聯誼會」,並訂定本簡則。(以下簡稱本簡則)
第二條:國內各地區域、各派脈林氏宗廟(祠、堂)係屬各當地林氏宗親敬祖睦親等活動的推手,也為本簡則的聯誼重心。
第三條:全國各地林氏宗廟(祠、堂)聯誼會(以下簡稱林氏宗廟聯誼會)第一次發起人會議,業經財團法人全國林姓宗廟召集,並廣邀請全國各地方林氏宗廟(祠、堂)出席與會,共同討論決議制定本簡則。
會員及會議
第四條:林氏宗廟聯誼會以各地方林氏宗廟(祠、堂)為會員單位,採自由意願參加會員制,初創會期間暫不設會務組織。
第五條:林氏宗廟聯誼會每年定期舉辦兩次,分別於國曆5月及11月由會員輪流主辦之,並主持會議擔任主席行使會議程序,若因故須要變更時間則由主辦單位擇定。
第六條:每次定期聯誼會結束前,應提會討論推選下次聯誼會的輪值主辦單位,其可自願或推選方式產生。
為顧全主辦單位財務預算情況等事宜,必要時得以考慮依區域單位聯合舉辦之。
第七條:輪值主辦單位應於開會前15天,發函邀請各地方會員宗廟(祠、堂),並請於一星期前通告參加人數,以便安排席次。
   
第八條:各地林氏宗廟(祠、堂)參加者每名應繳納新台幣伍佰元正為費用,並請各單位屆時踴躍派員參加。
   
第九條:本簡則未訂事項,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:本簡則經林氏宗廟聯誼會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經林氏宗廟聯誼會議通過後生效。
 
  註:本簡則經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訂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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